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合同中未约定有效期限的,合同是否可以作废?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即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就是我们所讲的合同终止
网友咨询:
现我公司已经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我们是买方,在合同中未规定何时付款及付款期限,也未规定合同有效期限。 现卖方通知我公司,凡他们公司签订的合同在三个月内未付款视为合同作废,若我公司还想在他们公司买货物需重新签订合同。 我想咨询的是:1,若合同中未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法中是否规定了合同的最长有效期限。 2,卖方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力单方终止合同。
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田应武律师解答:
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一般合同解除是指经济合同的解除。
按照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田应武律师解析: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现基本不承接业务。注重法学理论研究,侧重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专注法制文学创作。贵州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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