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隐名股东可否直接要求公司变更其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网友咨询:
隐名股东可否直接要求公司变更其为显名股东?
律师解答:
不能。代持法律关系其本质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受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约束。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的财产利益是通过合同由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转移,需经过合同请求而取得,若隐名股东请求成为公司股东,则需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并非当然取得股东地位。所谓同意,即半数以上股东作出承认或同意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
目前,隐名股东要想转为显名股东,需要走股权转让的程序,也就是,隐名股东需要和当前的显名股东(非实际出资人)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并交纳相关税费后,凭完税凭证和相关公司文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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