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否免责?
借款用途被很多非专业人士认为是借贷关系中不重要的选项,很多借条、借款合同中都没有借款用途的约定,但是殊不知,借款用途是众多条款中颇为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条款。
网友咨询: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否免责?
律师解答:
当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时,能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个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借款合同约定专款专用,该条约定属于借贷双方应当遵守的合同条款,对借款人、出借人都有合同效力,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打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即完成借款交付义务。对合同约定的专款专用,出借人有权进行监督,要求借款人汇报借款用途。如出借人发现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出借人未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合同未进行特别约定,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
1、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
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贷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的;
4、贷款人与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情况下,协议改变借款用途的包括借新还旧。
律师补充:
保证人是一种无抵押的保证行为,仅凭保证人的声名或威望来为他人提供担保,虽然保证人在保证时不需要像担保人一样以实质的财产、物权等物质进行抵押,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同样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为别人提供担保或成为保证人时,一定要先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还需了解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千万不能因为义气和面子,把自己都赔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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