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恋爱期间流产五次,分手时应返还彩礼吗?
刘先生与张女士同居期间,张女士五次流产,刘先生先后向张女士转账4万、彩礼8万。二人分手后,刘先生认为没领证,要求张女士退还12万被拒后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张女士多次流产身心遭受创伤,转账多为生活花费,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判决张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1.5万元。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什么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刘先生与张女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同居期间张女士多次流产、住院治疗,不仅在经济上遭受较大损失,身体和精神上也遭受创伤,因此在返还彩礼数额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张女士返还1.5万元为宜。此外,双方转账多为日常生活花费,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
多次流产的,男方应当赔偿吗?
同居关系无合法婚姻为前提,女方在同居期间因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男方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对方存在家暴或者虐待行为造成女方流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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