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男子领证前出轨女方需返还彩礼吗?
李某和张某原系情侣,二人谈婚论嫁时,李某向张某给付见面礼9999元后,李某母亲向张某母亲给付彩礼88000元后,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婚礼。一个月后,张某再次发现李某与其他女性有不当行为,二人因此事发生矛盾,进而分居,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彩礼、见面礼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彩礼通常指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为了缔结婚姻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财。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首先,《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简而言之,只要明确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支付的彩礼以及“三金”,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那么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
其次,从民法上讲,任何过错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哪怕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例外。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这里所述的过错行为,从民法上讲,是指包括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所有行为。
民法典第8条同时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虽然不能认定陈先生的行为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出轨行为,但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从民法上讲,是过错行为,应当要为此付出代价。
最后,虽然二人还没有登记结婚,但二人相恋七年,且是因陈先生的过错行为导致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因此,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也不能全额返还。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李某给付彩礼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张某应该返还相应彩礼。而见面礼等其他费用并不属于彩礼范畴。由于男方存在一定过错,女方可以酌定核减返还彩礼的比例。最终,法院酌定张某返还彩礼金额的20%,判决张某返还彩礼1.76万元。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