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财产保全案件在诉讼中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中,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案件在诉讼中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一、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二、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是什么?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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