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特征:
1、不可预见性;
2、无过错;
3、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类:
1、自然灾害
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
2、社会异常事件
具体指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暴动等。
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的情况。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如果按照实际情况,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可能预见,则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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