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那么,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此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
2、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转让人与债务人因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对受让人的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
3、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享有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2、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券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3、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4、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以上就是“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其实,在实践中,只要债权转让的协议生效,它就会对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一定要遵守该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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