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猝死能认定工伤吗?
为了补贴家用,62岁的河南村民谢金针入职一家食品公司当临时工,每天工作时长12小时,连续多日上夜班,期间仅休息了1天,8月6日,谢金针在入职仅37天后,于凌晨夜班时间倒地猝死。目前,双方依旧没能就谢金针猝死后的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那么谢金针每天工作12小时是否合法呢?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因此,如果谢金针真的每天工作时间都长达12小时的话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谢金针已经62岁,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只能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要求,但不管怎么说,让年龄比较大的员工工作12小时都是不合理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谢金针猝死的地方是公司放编织袋的地方,也就是说她猝死的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拿编织袋也不属于工作时间,所以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法会保护吗?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了,再从事劳动就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这样就不受《劳动法》保护了。不过,如果劳动者没有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旧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算超过退休年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本案中谢金针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还要看其是否已经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其中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案中,谢金针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猝死原因的鉴定,所以想要认定工伤,只能通过法医鉴定等形式,证明谢金针的猝死和过度劳累有直接因果关系。
非因工负伤死亡时也是可以主张工亡待遇的,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公司不能随意侵犯,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不能随意安排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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