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普通债权人如何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所有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就债务人财产平均受偿的制度。那么,普通债权人到底应该如何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普通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是否满足以下三条件:
1.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3.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因前两条件的认定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争议,故本文主要关注第三个条件,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普通债权人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有权参与分配,无需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实践中,只要申请人一方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就应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来审查,并且执行法院对此也应从宽把握。只要法院能够确定现有财产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就应同意申请人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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