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口头约定的利息,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早已成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一种经济行为,当遇上亲朋好友时,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仅口头约定借贷利息。
网友咨询:
口头约定的利息,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一方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相互支撑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出借人可以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约定过利息。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过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律师补充: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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