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吗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网友咨询: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吗?
律师解答: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一)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二)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三)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四)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五)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六)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七)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律师补充:
第三人代为履行首先要求第三人必须对债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合法利益必须是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利益。此种利益的享有应当是合法的、正当的、合理的。只要第三人对于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就享有代为履行的权利。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是否具有合法利益应当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如果其不能对此举证,债权人对第三人履行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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