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应如何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事先将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以期增强债权文书的证明力或者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
网友咨询:
债权人应如何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律师解答:
公证债权文书系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律师补充: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