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民法典来了,高空抛物有人管了
高空抛物被大家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那些由此引发的悲剧更让我们不忍回忆。可能很多人认为高空坠物是偶发事件,离自己很远。那你就想错了,谁都可能会成为受害者。
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经过细化和完善后的规定直指高空抛物、坠物“调查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解决了不少曾经的法律困惑。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受害人可以向这个高楼的除了一层以外的所有楼层都可以申请,都可以起诉的。当然现在也保留了这么一个成分在里面,谁举证责任倒置,你从二层,包括二层以上的,如果你不能够证明你没有这种加害行为,那你就不可以免责。
这里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因为只有一个人实施了高空抛物,不是所有人都高空抛物了,如果哪一天能找到真正侵权人的话,我们可以向他进行追偿,以体现责任自负,社会公平。
发生高空抛物致害时,应及时报警,并视情形保留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排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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