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绿色原则属于民法典中的基础原则之一,主要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才能更好的让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活动是指有环境影响和意义的活动。应当是对民事主体的义务性要求,绿色原则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必须满足该要求。绿色原则的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的适用,不能简单的适用各分编中法律规则的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而是应当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具体个案当中,充分考虑不同强度之间原则冲突衡量。《民法典》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明确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责任形式上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使绿色原则具有巨大的强制性和威慑力。该原则在适用时,不仅仅限于《民法典》中的规则适用,同时也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相衔接。
“绿色原则”的确定,有利于加强个人树立环保意识,使其付诸于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相较于诚实信用、保密等原则而言,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极具鲜明时代特色的新原则,实践中,亟需构建规范、统一的适用机制,以保障该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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