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民法典规定的替代履行如何理解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一般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订立的,依照合同的约定应该履行义务,然而很多人会选择逃避义务。
网友咨询:
民法典规定的替代履行如何理解?
律师解答: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替代履行的适用前提有以下两点:
第一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二是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这里“不得强制履行”主要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如强制履行可能造成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及经济原则如强制履行会造成履行成本过高。
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方法是:
第一,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费用;
第二,寻找合适的第三人,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该非金钱债务。
律师补充: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替代履行”对于守约方来讲,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防止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其权利持续损害;对于违约方来讲,是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守约方的选择,使行为之债转化为金钱之债,使履行请求权转化为赔偿损失,如果“替代履行费用承担”还不能称之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那么其更类似于赔偿损失,亦应受到可预见归责的规制。如果承担替代履行费用仍然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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