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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2022年07月14日 法妞问答律师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适用的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

  回避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种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第三种方式是职权回避,即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审判人员也没有自行回避,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依职权决定审判人员回避。

  适用情形: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救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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