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划分。
民事诉讼管辖的四种类型分别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在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协议管辖规则和专属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规定某些案件的地域管辖必须归属于某特定地点之人民法院,其他地点之法院不得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案件的地域管辖归属。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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