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咨询:
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不得将己方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双方都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严禁非法干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律师补充: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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