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被胁迫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买卖合同的建立应该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公平条件下完成,要是其中一方有一丝的不愿意,可能买卖合同都无法成立。但有些人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是被人胁迫,那么被胁迫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网友咨询:
被胁迫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
被胁迫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如果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合同撤销后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互相返还或折价补偿,并且过错方需要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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