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民间借贷遇到“砍头息”,法院支持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预先从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所谓利息、费用,但借款人仍需要按照借款全额来偿还,那出借人事先收走并未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所谓利息部分,就是“砍头息”。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遇到“砍头息”,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民间借款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也应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要避免“砍头息”,需要看清贷款合同的金额、利率,确认贷款到账金额与合同是否一致。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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