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网友咨询: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律师解答: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这种请求并不构成反诉,因为它必须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之上,没有相对的独立性。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作为诉的合并中的诉讼请求的合并,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做孩子的表率,言传身教,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婚姻无过错方的权利,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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