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丈夫借钱未还,夫妻俩被告上法庭,妻子要担责吗?
周女士结婚十多年,夫妻聚少离多,一天突然收到法院调解书,她成为丈夫的共同借款人,周女士并不知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均未被采纳。之后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经过鉴定《授权委托书》中周女士的签名是金某冒名签的,所以周女士对390余万元不承担还款责任,金某被罚款2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这笔钱是金某以个人名义为承包工程所借,并且债权人徐某也不能证明金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和周女士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以在听证会上徐某与周女士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周女士对390余万元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周女士之所以不用还款是因为这笔借款被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除此之外,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冒名签的委托书还有效吗?
授权委托书也是法律文书的一种,未经授权冒充他人签名的委托书是无效的,是一种伪造行为,伪造委托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伪造的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金某会被罚款呢?
本案中,金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妻子参加诉讼,属于妨碍司法行为,且导致经过检察监督、司法鉴定等程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金某的行为属于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进行处罚,所以法院依法对金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即使双方是夫妻关系或是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也具有各自独立的诉讼地位,一方在无真实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另一方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不是儿戏,罚款亦不是目的,罚款只是司法惩戒的一种形式,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意识,因此,无视法律、浪费司法资源、挑战法律权威,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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