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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中对邻居进行负面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2024年12月05日 法妞问答律师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网友咨询:

  微信群中对邻居进行负面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律师解答:

  民事主体享有自身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群中对邻居进行负面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而不仅仅是单一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予以判定。

  律师补充: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法定的权利。名誉是人格利益,本身不是财产,但名誉权具有非财产性不代表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无关。名誉权常常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经济活动,开展社会交往的前提。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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