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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老板对离职员工发表不当言论,还被转发到同行微信群,是否侵权?

2023年12月24日 法妞问答律师

张某系南昌某公司(已注销)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该公司开设了教育培训项目。李某在该公司所属的培训中心担任老师,202364日,该公司以李某存在多次请假找人代课的事实为由,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辞退通知并把其移出工作群,李某于当天离职。611日,张某在某工作群中发布信息,对李某离职情况发表不当言论,并发送李某照片及姓名。李某以张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文字表述主观片面,夸大事实,存在否认原告人品德行的言辞,对原告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等产生负面影响,确已导致原告名誉受损。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张某以文字形式在微信群内发送信息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李某同意在张某无法通过微信群发送赔礼道歉短信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同时被告张某需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本案中的精神抚慰金是如何确定的呢?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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