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网友咨询: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
1、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是指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具体需对劳动者是否掌握或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进行实质审查。
2、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在竞业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迟延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发。
3、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补充: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当用人单位原来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再具有保密价值或原有商业秘密在某种情形下已进入公知领域时,有权免除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再对劳动者的择业权加以限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