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至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那么,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网友咨询:
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律师解答:
用工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7.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律师补充: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的规定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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