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的如何处理
买卖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多重买卖,就是通常所讲的一物数卖,指以合同的形式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多个债权,但是,因标的物的单一性只能向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的现象。
网友咨询: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1、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2、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3、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4、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律师补充:
若出卖人与其中一名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即使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权益遭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房产纠纷中认定恶意串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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