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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阻止探望子女的,怎么办

2024年10月21日 法妞问答律师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望权。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一方阻止探望子女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

  1、协商解决。父母双方应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探视问题,可以邀请亲友、律师或调解员等第三方参与协商,以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如果协商无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原告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仍然不配合履行探视义务的话,原告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然,法院并不是强行把孩子从对方手里夺走,然后交给你。而是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律师补充: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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