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配偶无生育能力的,可以撤销婚姻吗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网友咨询:
配偶无生育能力的,可以撤销婚姻吗?
律师解答:
无生育能力并不能直接作为撤销婚姻的依据。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审判实践中,重大疾病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大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律师补充:
撤销婚姻必须依法进行,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