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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网友咨询:
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善意”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这属于“善意”认定的客观方面标准。受让人对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无重大过失,则属于“善意”认定的主观方面标准。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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