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租房期间,物品损耗应由谁来承担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网友咨询:
租房期间,物品损耗应由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协议补充、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经将租赁物折旧的价值计入了租金之中,承租人交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时,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物品合理损耗,是指租赁物的正常磨损、挥发、氧化或者其他功能的退化或者降低情形,常见包括地面磨损,家具、电器老化,厨房污渍,沙发表面起球等,都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不合理使用是指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物品损坏,常见情形包括暴力使用造成的地板砖、墙体损坏,以及马桶盖断裂、厨房煤气灶表面较大凹陷、桌椅表面较大面积破损等。
律师补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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