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租房期间,物品损耗应由谁承担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网友咨询:
租房期间,物品损耗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经将租赁物折旧的价值计入了租金之中,承租人交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时,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常见的包括暴力使用造成的地板砖、墙体损坏,以及马桶盖断裂、厨房煤气灶表面较大凹陷、桌椅表面较大面积破损等。
律师补充:
出租人对于其出租的房屋应当保持适租义务,同时也应保持一定的容忍态度,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等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必然存在损耗折旧,只要承租人属于合理使用,未故意毁损,不能当然认定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定损的标准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要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损失,若故意刁难租客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租客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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