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房屋出卖人隐瞒所卖房屋为“凶宅”,买受人能否请求退房
凶宅的说法在民间流传已久,一个房子一旦被扣上凶宅的名号,即使房屋本身质量和环境没有问题,也会遭人嫌弃,价值减损,甚至卖不出去。因此不论买房的人迷不迷信,怕不怕鬼,买到“凶宅”都是倒霉的事情。
网友咨询:
房屋出卖人隐瞒所卖房屋为“凶宅”,买受人能否请求退房?
律师解答:
“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比如,曾经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但是家里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等的房子是不属于凶宅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凶宅”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撤销购房合同,如果造成损失的话,还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前提是,在当初买房的时候不知情,卖家刻意隐瞒了凶宅的真实信息,如果买的时候,知道是凶宅还买,那就不能要求撤销合同。
律师补充: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交易,卖方对于与房屋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对合同订立与否或合同订立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向买方予以披露。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卖方应当向买方予以披露,未如实告知,属于隐瞒,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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