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形也非常多。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网友咨询: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律师解答:
由于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居于连带债务关系,则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除非专属性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外,第三人替债务人清偿其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行为。
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只有第三人身份,不会成为债务人。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一般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如无特殊约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直接取得债权,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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