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关于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有何规定
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
网友咨询:
关于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超出部分”指履行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但按照内部份额应当由其他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债务部分,在范围上包括债务的本金、期内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这三项中应当由其他连带债务人承担的部分。
律师补充:
连带债务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为涉他效力,指的是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对其他债务人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即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代位权。连带债务人之间履行(清偿)、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情形为绝对效力事项,对一债务人以上行为的效力完全及于其他债务人;免除、混同在受免除或混同的债务人应承担的范围内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效力,乃限制绝对效力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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