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形也非常多。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网友咨询: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当债务加入人承担了债务并向债权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其有权向原债务人进行追偿。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律师补充: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
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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