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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区别

2024年06月20日 法妞问答律师

  为了保护自家的商业秘密、商业资源等,特殊岗位的员工入职时,公司一般会与其签《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有的公司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网友咨询: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协议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而只是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那么这并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律师补充: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是指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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