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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因证明材料变化导致伤情或受伤部位变化的,应变更文书内容,出具《工伤认定变更决定书》,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执行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撤销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
(一)主要证据改变、影响工伤认定结论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三)因当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
(四)同一事故伤害作出两个及以上工伤认定结论的;
(五)可以依法撤销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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