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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中风险负担规则?
律师解答: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此系买卖合同及普通租赁合同的一般原则,但是在融资租赁的情形下,承租人实际上享有了相对于所有人的权益(占有、使用、收益),仅仅是缺少名义上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补充: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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