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网友咨询: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解答: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并且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标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如字体大于或等于四号并加粗加黑,应认定为显著标识。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主张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等相关文本上手写“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等内容,并由投保人签字或盖章。
律师补充: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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