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国防教育普法系列(四):雪崩下的军事行动法——巴以冲突
10月7日,哈马斯发动“阿萨克洪水”行动,以近5000枚火箭弹突袭以色列。以色列则迅速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发动“铁剑”行动宣称要彻底铲除哈马斯并限期要求巴勒斯坦平民撤出加沙地带。一时间,被逐渐边缘化的巴以事态重新成为国际热点,国内各类媒体也纷纷请专家学者对新一轮巴以冲突进行前因后果的解读和预测,相对来说,法律人似乎有意保持了沉默。对此,笔者愿意抛砖引玉,从军事行动法的国防教育普法角度对该事件进行分析解读。
笔者郑重声明,笔者对于任何国际事件的立场是始终站在人类社会基本道义和国际法一边的书生立场,在主观上不搞任何只讲利益不讲是非的双重标准。换句话说,我只做国际法的忠实奴仆。在此基础上:
一、合法报复与附带损伤:雪崩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战争起因是否正义,是国际法关心但国际人道法并不关心的问题。换句话说,非法挑起事端者必然要受到武装冲突法的谴责,但国际人道法更关心的是战争中的基本人权和平民保护。
(一)哈马斯的法律定性是个复杂问题,由此导致雪崩下每一片雪花责任的法律讨论
伊斯兰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笔者并不懂也从来保持尊重但远离的态度。 只是苦恼于区别于基督教、佛教、道教等其他宗教,伊斯兰教往往与暴力屠杀、恐怖袭击等新闻事件联系在一起,让人觉得和宗教应该导人向善的常规形象相差极大。
1.如果哈马斯作为极端恐怖实力,那么毫无疑问,下一步以色列对哈马斯的剿杀就是合法的反恐作战。
必须说明的是关于恐怖实力如何定义,目前国际法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超越法律界限,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和正当法律理由的杀戮,一定是恐怖行为。
2.如果哈马斯作为民选的政府权力,那么“阿萨克洪水”就是国家行为。
虽然联合国对国家掀起战争的国家责任的相关案文仍然未获通过,仍只处于草案阶段。但是,掀起战争事端的政府必然要担负严格的法律责任。比如,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日本政府和德国政府。如果是充分民主的民选,那么,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巴以冲突双方谁对谁错的历史和现实渊源是很难说得清的。对于此次事件来说,根据目前的国内各类媒体报道,哈马斯要负主要责任。毕竟没有主权国家会允许5000枚火箭的武力攻击。但哈马斯及其选民是否存在“官逼民反”被以色列平素逼迫太甚,这是目前公开媒体的专家们没有讲清楚的。所以本文不予讨论。
(二)以色列有权对火箭弹袭击进行合法报复
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叫“武装冲突法”或“战争法”,武装冲突法中关于军事行动的相关规则,可以称之为军事行动法。
军事行动法中,允许的报复是用合法手段报复。对于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有以色列议员宣称用核武器报复哈马斯,显然目前不是合法的选项。尽管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使用核武器,但即使是合法拥核国家,开创使用核武器报复的先例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事——那样违背联合国关于大规模杀伤武器使用的限制原则也打开了人类用核武器相互毁灭的魔盒。
限期加沙地区巴勒斯坦平民撤离是否合法?这是很难用一两句话简单进行法律评判的事情。但有两点问题在国际法上的答案是清晰的:
1.战斗员或军事设施部署应远离平民聚集区。如敌国军队故意将军队或重要军事设施部署于平民聚集区、宗教场所等国际法限制或禁止攻击的地点,经攻击国给予有效告知并给予合理的撤离期限后,再将其列为攻击目标,就会克减攻击行为的违法性。换句话说,如果事先对对方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警告并给予了合理改正期限,那么再实施攻击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对方承担。
2.有组织的武装反抗可以视同战斗员。如果平民拿起武器,像游击队一样有组织、有计划、有一定指挥层级的武装斗争,在现代国际法上是可以被视同战斗部队,进行攻击的。换句话说,这样参与战争的平民就丧失了国际法对平民的特殊保护。
3.报复必须符合比例原则。这个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两者之间具体如何区分是军事法专家的事,老百姓无需知道。但老百姓必须知道的是,报复手段和造成的损失与报复方受到的伤害应当是合乎比例的。
这个比例原则在国际法上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属于可意会但不好言传的概念,特别是在操作层面上,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公认方法可以去精确度量这个比例。古今中外最伟大的军事家也无法做到精准定义和拿捏一个比例再去指挥军队精确落实。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比例不简单等于老百姓民商事纠纷意义上的填平损失,而更像是对等疼痛。即你打我一拳我就踹你一脚,你炸毁我一辆奥迪A6轿车就得按价赔偿。而通常可以理解为对等甚至超出一定范围的疼痛报复。打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如果张三家产一千元,李四家产十万元,李四炸毁张三家100元的东西,即10%家产,张三报复毁坏李四家一万元的财产,很难讲合适与不合适,在道义上,说张三的报复限度违反国际法是有难度的。
(三)中国老百姓应当知道也必须知道:什么是附带损伤,合法的附带损伤是无需赔偿的
顾名思义,所谓附带损伤就是军事行动攻击本次目标所造成的非攻击目标的损失。 合法的附带损失是无需赔偿的。
那么什么事合法的附带损伤?就是符合比例原则的、已尽可能避免却没有避免的损伤。当然,如果在侵略战争中将来侵略者无条件投降,战胜国要求战败国对附带损失赔偿, 也不能说战胜国的要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至少在军事行动过程中,带来合法的附带损伤,并不会招致指挥官和士兵被追究战争法律责任。
二、刘备之所以是刘备:我们应该站在法律一边
三国故事一直是世界上最脍炙人口的中国故事和中国智慧。 从国际法出发并借鉴先贤智慧,笔者摒弃和否定一切只讲利益不讲是非的世界观和国际政治理念。国际法是三国中的“汉室正统”,谁遵守国际法谁才能以信义凝聚人心树立负责任的国家形象
汉末诸侯割据,袁术率先称帝,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讨伐袁术,只有刘备奉诏讨贼。理由也很简单,刘备是汉室宗亲,谁反对汉室,他就反对谁。换句话说,决定刘备行动的并非是对曹操的看法,刘备此举支持的也不是曹操是“汉室正统”的道义大纛。
笔者认为,以习惯国际法、《联合国宪章》、《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为代表的现代国际法不是“一家一姓”的国际法,而是当代人类社会基本法律规则的体现,是公器。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该让国际社会看到我们一秉大公的格局形象,应当引导而非简单放纵国内网络上只讲利益不讲是非的错误言论。 唯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成为建设全球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参与者,才能在国际法规则形成和变更过程中扮演更有分量更让人信服的角色。
古人云,“德不孤必有邻”“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一个有信义讲信义名副其实的礼仪之邦,才能得到外邦尊敬和爱戴,而无需经济下行还勒紧裤腰带靠花大价钱搞烈火烹油式的赛事大场面来在国际社会炫富取宠,更无需与一些国际道义负资产严重的国家建立或保持紧密关系,被迫“在坏人堆里挑朋友”来抗衡国际霸权——这可能恰恰中了某些霸权国家的连横计。
三、 结论:学好用好国际法尊重国际法是每个人的法律义务
一旦中国有战事,只能相信和依靠三个力量: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一些劣迹斑斑、饱受非议的地区势力进行只讲利益不顾是非的所谓“抱团取暖”,都是幻想。而对于国际社会来讲,一个尊法守法负责任的大国的存在,必然是全人类的福祉,也值得各国在实际行动上而不仅是口头上支持它抗击各种非法侵害。
这个结论的理由也很简单:古往今来,我国以礼仪之邦、文明古国著称于世,做事正大一秉大公。阴谋诡计成不了大事,而符合国际道义的国家利益才是合法的也是长久的。无论说什么、做什么,我们都应该让天下人看到,我们中国尊法守法维护国际公义解决实际问题的诚心。
来源:任逸思 作者: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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