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
很多房产是由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房产的情况。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判断是否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一)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二)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三)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的;
(四)存在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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