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除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一般处理外(如日常买菜),重大处理应当夫妻共同决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购买房屋无论对于出卖人,还是买受人而言均属于重大事项。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侵犯对方的财产共有权利的,都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补充: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
(1)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主观上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买卖行为效力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2)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合理的对价是指价款与物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
(3)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除了现实交付之外,动产交付的表现形式还包括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占有改定。
(4)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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