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房产的应如何处理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房产的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
(一)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主观上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买卖行为效力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二)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如果没有支付对价或支付远低于市价的对价则很难说买受人在进行交易时主观上存在善意。
(三)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除了现实交付之外,动产交付的表现形式还包括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占有改定。
(四)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律师补充:
买受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准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一)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二)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三)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的;
(四)存在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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