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符合上述五种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律师解答: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 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婚姻无过错方的权利,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律师补充: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过错方的行为符合五种情形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