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和限制有哪些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和限制有哪些

2024年02月03日 法妞问答律师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网友咨询:

  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和限制有哪些?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抚养赡养、医疗费用等,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如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与社会风俗不符的大额无偿捐赠等,不宜适用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

  律师补充: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仍不受其约束。该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在内部上具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641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