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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网友咨询:
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和限制有哪些?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抚养赡养、医疗费用等,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如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与社会风俗不符的大额无偿捐赠等,不宜适用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
律师补充: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仍不受其约束。该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在内部上具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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