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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是一种案件相关文书送达方式,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送达平台、通讯账号(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化的方式将案件相关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
网友咨询:
法院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有哪些?
律师解答:
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
(一)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向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二)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以及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
(三)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四)另外,范围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执行文书,都可通过电子送达。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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