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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网友咨询:
民法典对家事代理权有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互为代理人。夫妻家事代理权存在以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为前提。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另一方的名义或者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外举债,即便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仍旧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也是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家事代理制度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双方在日常家务的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从而突破了夫妻各自在时间、精力上的局限性,满足了夫妻双方处理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事务和家庭事务的需求。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五种:
(一)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
(二)为家庭保健和娱乐需要,如家庭奢侈品的购买;
(三)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如家庭成员的学习和深造;
(四)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五)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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