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一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很多中小投资者或创业者都是以一个股东的形式成立公司,当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发生债务时,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一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律师解答: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于其出资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财产混同”情形的证明责任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难度还是较大的,一般案件中,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档案、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缴税证明、股东与公司往来款审计报告、资产独立性鉴证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在具备以上资料的同时,还要着重针对以上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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